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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关于印发嵊州市预算单位银...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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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级各预算单位,市级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嵊政办〔2016〕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人行嵊州市支行修订了《嵊州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采用招投标方式开立的银行账户(除零余额专户、单位卡专户、小额现金专户外),由各预算单位即时重新梳理,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决策情况请各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6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如需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市财政局审批的银行账户,一律撤销。

  

 

嵊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2016年3月21日

   

 

 

 

嵊州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为“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立的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预算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预算单位按规定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七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以预算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预算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立一个住房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的职工住房有关资金。

(二)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四)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可开立一个小额现金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原则上开立在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仅用于零星日常开支。

(五)预算单位所属异地非独立核算机构或派出机构有业务支出需要的,经批准后可开立一个业务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六)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预算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预算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预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七)基本建设项目按确需原则,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

  (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预算单位开立的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报市财政局预审,其中二级以下(含二级)预算单位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5.开立社会团体基本账户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开立食堂基本账户的,需提供食堂成立文件、食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3.因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上加盖“嵊州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预审章”。预算单位依据经市财政局签章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公开招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制定具体的银行账户招投标实施办法。不具备招投标能力的预算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参与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投标的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预算单位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3级以上。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组织招标的单位”)开展招投标工作,应在“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内容和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  组织招标的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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