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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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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防止违法使用相关房屋,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关管理体制调整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依据

(一)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若干意见》(嵊政〔2016〕47号)执行。

(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试行)》(嵊政〔2019〕58号)执行。

(三)其他情况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需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再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类型,根据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依据”中相关规定取得相应书面准入资料(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教育、体育的由教体局牵头联审确定;用于医疗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审确定;用于养老的由民政局牵头联审确定;用于文化的由文广旅游局牵头联审确定;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的,由商务局牵头联审确定)。

(二)申请单位持书面准入资料向自然资源局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自然资源局进行初审。

(三)初审同意后,自然资源局通过政务办公系统征求市建设局(消防和建筑质量安全审核)、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意见,并在网站和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四)公示无异后,自然资源局提交市规审委审查。

(五)审查同意后,自然资源局报市土地会审后明确需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缴纳。

(六)申请单位缴纳土地收益金,凭发票向自然资源局申领“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格式详见附件)。

(七)自然资源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后,通过协同办公系统(oa.sz.gov.cn)以邮件形式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和市综合执法局。

(八)申请单位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准予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

三、相关部门职责及要求

属地乡镇(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房屋按法定用途使用,杜绝出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况,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及管理,发现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综合执法局,联系职能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许可,并在综合执法局的支持下负责督促产权单位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二)自然资源局在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后要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期限届满前一个月要主动告知原申请单位及时申请延期、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要及时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和综合执法局。

(三)建设局应加强改变用途房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房屋质量监管,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四)综合执法局应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或相关单位告知的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用途房屋,要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属地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

(五)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明(非商业用途建筑不得用于经营活动)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载明的建筑物用途核发相关经营许可。

(六)教体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等相关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事项涉及房屋用途时,要认真审核房屋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是否相符,发现未取得“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或已超过批准有效期的,但实际已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要及时书面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和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届满,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同意,属地乡镇(街道)要协同综合执法局督促原申请单位将建筑恢复至原用途,教体局、民政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审批范畴,督促原申请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注销相关许可。

(八)不得使用市规审委会议纪要作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未提供自然资源局出具“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作出相关许可。


四、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具体要求

(一)有效期及土地收益金缴纳

1.初次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统一定为5年,土地收益金一次性缴纳5年;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统一定为2年,土地收益金一次性缴纳2年。

2.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有效期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初次申请起始时间按土地收益金发票时间计算,办理延期的起始时间按上一期到期时间计算)。

(二)最小单元及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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