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嵊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34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五大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章 规划和前期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发改、教体、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布点建设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嵊政〔2017〕34号)为依据,小区规模达1000户或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住宅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0万平方米),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的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第六条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时书面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后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等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内容及地块方位、建设主体、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在土地供应时逐一予以明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并在备注中标明“幼儿园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
第七条 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并与其它建筑物用地或住宅小区其它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围墙内外均应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配套幼儿园设计方案应征求教体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