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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8〕19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违法占地建房
专项整治中若干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对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专项整治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依法原则。对发生在1999年1月1日前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对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特别是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以来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处理。
(二)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国土资源部门为执法主体,委托乡镇政府负责实施,上下联动,全民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整治基本农田、耕地上的违法占地、严格违反城市和村镇规划行为,尤其是拒不执行责令停建通知,继续抢占、抢建的违法行为。
(四)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在依法整治的同时,加快编制新农村、中心村的规划,依法做好农民建房审批,不断健全完善农村建房管理秩序,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对责令停建,但拒不执行,顶风作案,继续抢占、抢建的,一律依法予以拆除。
二、处理意见
为确保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整治工作成效,从根本上扭转全县违法占地建房蔓延趋势,根据依法查处、区分情况、突出重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已查明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拆除
1、凡在基本农田上违法占地建房的,特别是在土地整理好的基本农田上违法建房的;
2、凡在政府已征收或村集体化成本收回的土地上擅自建房的;
3、非法占用耕地较大,一户多宅、超限额用地标准建房,情节严重的;
4、严重影响交通规划、侵占公共绿地影响交通视线有安全隐患的;
5、非法占地建房,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造成邻里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6、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继续抢占、抢建的。
各乡镇要制定措施,鼓励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的,要及时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二)凡属下山脱贫安置、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整村迁移等范围内的,经县政府或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有明确文件依据的,可暂缓处理,并创造条件依法补办手续。
(三)对一些符合规划、原址拆建等农村违法占地建房,先行进行摸底调查,查实汇总情况,下一步另行明确政策,予以集中处置。
三、处理程序
1、调查摸底。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填报调查表及汇总表,建立违法用地建房台帐,并将查实的违法占地建房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将有关情况汇总县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审核后委托各乡镇下达相关通知书。
2、告知。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违法占地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到违法占地建房户,并由相对人签字。相对人不同意处理意见的,按法定主体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罚。
3、处罚。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农村违法占地专项整治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并督促违法相对人限期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县城规划区用地范围以违法占地建房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建房 违法占地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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