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8〕5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1]109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意见》(常政发[2003]14号)、《关于调整常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政策的意见》(常政发[2005]28号)等有关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 建立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常山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常政发〔2001〕10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账户由县社保局统一建立和管理。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5%缴纳,将其中的1%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为住院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职)人员以及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的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办法和建立个人账户标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将常政发[2001]10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参保人员首次参保,需要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才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国家正式录用手续除外)。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期间不需补缴,但需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方可重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工作关系变更造成中断者,三个月内允许补缴,补缴后不作中断缴费处理。
(二)将常政发[2001]109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调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内定点医院诊疗制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度。省内定点医院由县社保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到县社保局备案。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适当负担后再按原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结报。具体负担比例如下:转省内定点医院的,自负7%;转省内非定点医院但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10%;转省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自负15%。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不予结报。
(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普通病房、病房加床、走廊加床、门诊观察床等床位费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每日最高不得超过20元;三级以上医院每日最高不得超过3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不足的按实支付。
(四)调整和增加特殊病种门诊。
1、将原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透”调整为“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治疗”。
2、增加慢性肝炎、肺结核为特殊病种门诊。
三、原规定中与本通知不符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