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
及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职责,促进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办发[2004]33号)、《浙江省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浙委办[2008]8号)、《常山县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若干规定》(常委办[2006]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根据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影响和危害程度,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承担实施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二、适用对象及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乡(镇)党政分管领导对本辖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党政机关职能部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或本单位的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跨乡(镇)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由县委、县政府指定处置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处置群体性事件负领导责任。其他涉事乡(镇)的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负协同处置责任。
三、追究内容及形式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作出错误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升级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不稳定因素不认真解决,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三)漏报、迟报、虚报、隐瞒不报群体性事件重要信息,贻误事件处置时机,导致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未能避免或逐步升级的;
(四)因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应急处置不力,组织指挥失误,处置方式方法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冲突升级的;
(五)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因善后处理不力,对群众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导致再次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六)承担包案化解责任的领导干部因排查化解工作不力或工作失察失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七)在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因侵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在处置过程中擅离职守,甚至临阵脱逃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激化升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建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被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事发乡(镇)党委、政府应及时将事件起因、经过、处置情况及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报县委、县政府、县委维稳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十五条 县委维稳办在群体性事件基本平息后,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报县委维稳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由县委维稳领导小组牵头,会同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及涉事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责任追究意见,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下达《重大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七条 根据《重大群体性事件领导责任追究决定书》,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由维稳领导小组实施;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建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追究法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