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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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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及《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经上级批准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  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和履行财政监督等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管理办法,举债单位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举债和审批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在报送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计划批准后一个月内,由县财政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政府性债务的责任人(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人)。债务责任人须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方可办理举债手续。县财政局对债务责任人实行债务余额控制。


在计划债务余额范围内的举债(包括展期、转贷、抵押等),由债务责任人填写《计划内债务审批表》,于每月15日前将次月的举债计划送县财政局。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在月底前将《政府性债务举债通知书》下达债务责任人。债务责任人凭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超出计划债务余额范围内的举债,由债务责任人填写《超计划债务审批表》,并附上报县政府的正式请示及其他相关材料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调查、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债务责任人报送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政府性债务举债通知书》下达债务责任人。债务责任人凭此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等办理借款手续。


借款需用国有资产抵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凭《政府性债务举债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十天内,债务责任人应当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最终债务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周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县财政局办理债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由县财政作为政府财政性资金管理,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并经县财政同意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外,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都应纳入县财政局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债务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政府要求进行项目的绩效评价,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每月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同时每年七月十五日和次年一月十五日报送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十三条  债务责任人应当在政府性债务项目完成决算后十天内,向县财政局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第十四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债务责任人应当按计划筹集偿债资金。债务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和偿债准备金


第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本部门、单位财务计划并积极地筹集偿债资金。


第十六条  经县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支出,应当列入年度财政支出计划,偿债支出额占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重即偿债率,不得超过15%。


 财政安排的偿债准备金,由债务人按偿债计划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由县财政按县政府批准的额度拨付。


 属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转贷的政府性债务,应当通过财政逐级向转贷机构偿还。


 第十七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初债务余额的3%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偿债准备金只能在由债务人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偿还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偿债准备金的规模最高以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债务余额为限。


 第十八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十九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申请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应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还款计划。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负债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本地区生产总值之比,警戒线为10%,反映地方经济状况与政府性债务余额的适应关系。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5%,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


上述警戒线均不得超过,若3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1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举借政府性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为任何经济组织实施融资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县政府批准,县国有投资公司之间可以为政府批准项目进行融资担保。严禁县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担保。


第二十四条  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


第二十五条  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和改革及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债务责任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和审计局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监督行政责任人由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瞒报、少报政府性债务规模;


(二)违反规定超概算、预算投资;


(三)虚列投资完成额;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调整举债规模方案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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