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我县决定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框架下,建立全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对象。凡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认定,按规定免疫并配带标识;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
3、饲养设施和条件能基本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政策性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承担80%(48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
(三)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1、重大疾病:高温热应激、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不作免赔额规定。
(四)超赔责任。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章程关于能繁母猪保险超赔责任规定作以下调整:
1、取消2次赔款规定,实行一次性赔付;
2、取消5倍封顶的风险管理规定,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财务核算。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必须进入原“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专户核算,赢利滚存。财政保费补贴结算按照省财政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浙财农字[2006]44号)和《关于做好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运作方式。我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共保体组织实施。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投保。对原已参加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能繁母猪养猪户,实行先退保后重新按新政策承保的办法执行。
(七)时间安排。各乡镇要抓紧组织实施政策性能繁猪保险参保工作,在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31日。
(八)任务目标。各乡镇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使辖区内能繁母猪保险投保率达到95%。财政部门要将保费补助政策与其他财政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保证能繁母猪的投保率。
三、组织领导
常山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县、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实施,县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局、人保财险公司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全力抓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县人保财险公司要切实做好政策性能繁母猪承保理赔工作,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方便饲养户参保理赔。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建设,严格免疫检疫制度,及时向共保体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预防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共保体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等工作,对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主要工作:一是县政府召开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二是收集编印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三是结合农业部门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核准能繁母猪数量。
(二)宣传承保阶段:10月1日—20日。主要工作:一是县、乡镇二级召开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保险工作,做好条款和承保理赔服务解释宣传工作;二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报道,广泛宣传;三是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上门讲解保险条款和保险政策,指导协助养殖大户、行政村填写投保单,编制农户投保清单,并签订保险单,收缴保费。
(三)风险管理阶段:10月下旬开始。主要工作:一是做好承保理赔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二是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受损事件,做好现场查勘、责任界定和保险理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