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06] 27号
转发关于加强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
过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现将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衢安监[2006]129号“关于加强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 企业选定产生化工新产品试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属政策淘汰的产品不得作为新产品试制。
2、 企业对新产品要先进行中试后,才能为工业化的项目。其中试装置不得设置在企业的生产区域内,也不得利用生产装置中试,中试装置与生产装置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3、 凡企业在新产品进入中试前,都必须将所制的有关安全生产,试制内容、安全论证等相关材料报县安监局备案。中试产品属危险化学品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附:衢安监(2006)129号文件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县府办、开发区管委会、天马镇政府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衢安监〔2006〕129号
关于加强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市化学事故在企业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多发,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3年9月16日常山富盛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死亡3人;2004年10月11日江山市宏峰化工有限公司试生产过程中发生化学骤燃事故,2死1重伤; 2005年11月24日衢州新未来化学品有限公司试制新产品发生化学爆炸事故,死亡1人;2006年3月31日浙江巨圣氟化学有限公司中试过程中发生爆炸,死亡5人、伤2人。由于化工科研活动及试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因素辩识的不充分、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导致相应的安全措施难以具体,防范措施缺少针对性,容易引发化学品爆炸、中毒事故。为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工科研试制和试生产过程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就我市化工科研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科研开发管理,降低安全风险
1.企业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
2.企业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和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赁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3.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4.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方法、步骤和事故应急预案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应实施安全评价。
5.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确保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7.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8.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