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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6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平安
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常山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方案
为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认真吸取近期重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公消〔2010〕273号)及省消防总队、支队关于“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部署阶段(9月10日前)、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0日)、核查阶段(12月1日-20日)、总结阶段(12月21日-31日)四个阶段,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确保实现火灾指标“零增长”目标,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为辖区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高层和地下建筑。同时,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常山县区重点火灾隐患以及问题突出的区域、行业进行排查整治。
三、工作措施
(一)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
2010年县政府挂牌督办的常山望金都宾馆、常山县贞元医院等3家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消防大队要进行回头看,加强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指导,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
(二)公众聚集场所
1、公安部门要完善辖区公众聚集场所花名册,已排查的场所要逐一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
2、各主管部门要在所属单位重点推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经验做法,消防大队组织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3、 消防大队要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4、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5、相关部门要联合抓好公众聚集场所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和抽样检验工作,杜绝装修材料类火灾隐患;禁止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燃放烟火爆竹。
6、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确定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
7、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由县公安局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三)“三合一”场所
1、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减少“三合一”场所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各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行排查。
3、公安部门要指导各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辖区小作坊、小企业及其他火灾隐患突出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和发现“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4、各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台账,完善相关数据资料,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5、各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排查出来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坚持“以技术改造为主、人员搬离为辅”的原则,对能立即整改的,必须迅速整改;对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6、对重大、疑难和复杂火灾隐患,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实行综合整治,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
7、“三合一”场所整治完毕,经过消防验收,达到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8、相关执法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源头把关。
9、各乡镇政府要科学合理地划分监管责任区,落实“网格化”管理,加强动态监控。
(四)居住出租房屋
1、按照《关于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整治工作,减少亡人火灾发生。
2、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联合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 严厉打击居住出租房屋违法行为。
3、由县消防大队指导公安派出所、治安巡防队、安全监管站等基层单位和村(居)委会,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专管员、协管员等队伍的作用,排查辖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
4、各部门、乡镇、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对排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5、居住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或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处以罚款。
6、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单位建立居住出租房屋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巡查登记,随时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7、年底县政府将组织对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抽查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
(五)高层和地下建筑
1、县消防大队要对高层和地下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整改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
2、公安、建设等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建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
3、重点推广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建设经验,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加强消防设施管理、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与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实时监控单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和人员值班情况。
4、县消防大队要重点督促高层和地下建筑加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置到位并运行正常,确保消防车通道符合要求。
5、 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强化高层和地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确保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产品质量。认真检查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确保消防安全。
6、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彻底消除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保持常山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为推进全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防火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常山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辖区、本系统开展“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组织监督人员,结合常山实际,找准火灾隐患专项整治的目标、对象,重点排查辖区隐患最多的区域和最危险的行业,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多种举措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广泛力量的支持与参与。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刊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悬挂横幅,积极利用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同时在工作的开展中要注意结合防火墙工程“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贯彻公众聚集场所《八条常态严管措施》落实、《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宣贯施行,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消防工作氛围。
附件:常山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常山县“平安2010”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方庆建
副组长:周幸富(县政府办)
李克难(县委政法委)
吴 杰(县公安局)
成 员:徐良其(县委宣传部)
樊根祥(县经贸局)
叶宝才(县教育局)
周明仙(县民宗局)
蒋建才(县人力社保局)
王光华(县规划建设局)
樊月标(县交通局)
姚志刚(县文广新局)
江雪松(县卫生局)
陈桂强(县工商局)
胡 俊(县质监局)
姜樟仙(县广电局)
叶孝明(县安监局)
向文峰(县旅游局)
朱士林(县总工会)
骆文伟(县供电局)
李智东(县公安局消防大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李智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题词:消防 排查整治 行动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