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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5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残联关于常山县实施贫困残疾儿童
抢救性康复等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县残联制定的《常山县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印予转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常山县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
项目工作方案
(县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省残联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实施方案》、《浙江省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困难残疾人住房救助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现就我县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项目,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启动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全面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使之与国家“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全面对接,统一标准,并纳入全县“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组织实施,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强化服务,争取全县的残疾孤儿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及时得到抢救性康复治疗。
(二)实施对象
全县符合条件并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的0—6岁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优先安排残疾孤儿和低保家庭的残疾儿童。
(三)项目内容
1、康复训练。为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
2、人工耳蜗手术。为听力重度残疾的聋儿购置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并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康复训练经费。
3、辅助器具配置。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装配假肢或提供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经费补助。
(四)补助条件
1、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具有本县户籍,并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大龄优先;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经二等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家庭贫困(有低保证或救助证)的优先,即残疾孤儿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家长对人工耳蜗有较正确认识和较高的期待值;家庭能配合并保证救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至少接受一年的康复训练。
2、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配置:具有本县户籍,年龄为0—6岁(其中智力残疾儿童以1-4岁为重点,孤独症儿童以3-6岁为重点),并持有二代残疾人证(孤独症儿童需经二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确诊为孤独症);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家庭贫困(有低保证或救助证)的优先,即残疾孤儿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已享受其它康复救助项目的除外。
(五)补助标准
1、辅助器具配置:助视器、助听器和假肢适配,按照目前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补助规定和办法执行;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普及型辅助器具配置,按照每件平均价500元的标准执行。
2、康复训练:按照每年每人1万元标准。
3、人工耳蜗救助项目:免费为每名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产品1台,并补助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每人1.2万及术后一年的康复训练费每人1.4万元。
(六)组织实施
1、县残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与实施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审核、把关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4、县卫生局负责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工程的实施提供医疗资源和技术保障。
二、实施“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为重点,推动残疾人的托养服务体系建设。
(二)服务对象与功能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是以劳动年龄段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庇护中心依托乡镇、社区,主要开展为智力、精神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兼有庇护工场、工(农)疗、生产技能和职业培训等辅助性服务功能。
(三)举办主体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一般由政府主办、残联主管;也可由企业和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扶持。省级“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要求在乡镇及以上区域设置,发挥辐射与示范作用。同时规划建设好社区、村(居)“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四)设施要求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要设在生活方便,有相对独立的房屋,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设置规模能接纳服务对象20人以上,人均面积在20平方米左右,建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施,配有相应设备。若以租赁形式解决场地,必须有五年以上合同。
(五)统一标识
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统一挂“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标识。
(六)资金补助标准和用途
省财政将对省级 “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按照不同规模,给予每家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救助工作
(一)目标要求
加强农房救助资金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2010、2011年两年内基本解决住房问题。在此基础上,建立“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长效救助机制,真正实现“人人享有住房”的目标。
(二)政策措施
1、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救助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残疾人列入保障性住房救助范围。残联要做好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摸底、统计、宣传和组织协调工作。
2、进一步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优惠政策。对城镇贫困残疾人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重度残疾人优先选择楼层;充分考虑残疾人群体的需求,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纳入城镇廉租住房同步实施,保障残疾人无障碍居住和出行。到2012年,基本实现家庭人均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住房困难残疾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应保尽保,并优先落实房源和配租实物。
3、继续加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力度。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对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旧房,要在2010年、2011年两年内全部解决,所需资金在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中安排。
四、实施“万名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重点,通过贴息、资金补助等特惠方式,采取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帮扶,残疾人种养业、加工业、服务业贷款贴息帮扶,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帮扶等实施形式,使广大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早日实现脱贫致富,共享小康生活。
(二)扶持对象
凡是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实施对象。
(三)扶持政策
1、对低收入残疾人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特色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及开办小店小摊服务业等项目的,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
2、对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服务业的,给予贷款贴息扶持。
3、对被授予年度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程序
1、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须填写《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请表》或《残疾人贷款贴息申请表》向县残联提出申请。
2、县残联收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审核合格的,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符合省级补助资金补助条件的,须汇总填报《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补助资金申报书》,并附《低收入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补助资金汇总表》、《残疾人贷款贴息省级补助资金汇总表》,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残联。
3、省级补助资金下拨后,县财政、残联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并填写《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省级补助资金使用三联单》,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将第一联报省残联。
4、有关表格到县残联领取。
(五)组织实施
1、县残联、县财政局、县人劳局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实施。
2、县残联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的具体实施。
3、县人劳局要在新增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有关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政策规定予以落实,按年度汇总残疾人纳入公益性岗位安排情况。
主题词:残疾人 项目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