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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7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常山县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十日
常山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县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经县政府研究,在原已设立的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基础上,决定合并建立常山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规模和期限
由县财政负责筹集资金,首期暂定 1亿元,(覆盖原工业企业周转专项资金),其中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申请银行贷款8000万元。建立常山县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期限3年。支持对象为符合发展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用于企业的经营周转。今后视运营状况逐步增加规模。
二、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
1、当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该类企业须符合国家财政部财税【2008】157号文第四款第一条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纳税人的规定。
2、县工业园区和辉埠新区入园企业,该类企业须为已与工业园区主管部门签订入园协议,购买园区工业土地并缴足土地款的已投产企业,且从事行业范围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银行的信贷政策。
3、需临时资金周转的工业企业,该类企业标准参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山县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98号)规定执行。
同时,企业应为在我县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生产销售正常,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犯法律法规等未决事项。发展专项资金仅用于企业经营周转。
三、资金额度和期限
1、对于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本资金支持的最大限额为其一季度的增值税先征后退额;时间不超过一个季度。
2、对于园区工业企业,本资金支持的金额视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确定,但不超过所交土地款的80%;时间不超过一年。
3、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的贷款期限、资金额度等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山县工业企业还贷周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98号)文件执行。
四、资金使用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用款前15天向县国资公司和县贷款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抵押、质押、担保材料及相关部门意见,经核准后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五、本专项资金的具体工作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制定制度、细化流程、严格借款业务管理,加强借款企业后续监管。创新方法、规范程序,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六、本办法自常山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主题词:财政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