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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7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
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的重大意义
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的殡葬改革,符合我国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的基本国情,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实践证明,殡葬改革代表了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是树立文明节俭新风尚,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标志;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县一些地方,出现乱葬乱埋现象,有些墓穴邻近居民生活区,不仅浪费土地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而且与人居环境不相协调,甚至还影响到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任其蔓延发展,将严重影响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殡葬改革。各乡镇、部门要根据新形势,深刻理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艰苦性、复杂性,充分认识殡葬改革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大协调、宣传力度,始终坚持以实现群众殡葬改革愿望、满足群众丧葬需求、维护群众殡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殡葬改革,提升为民服务能力,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殡葬改革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有序推进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工作
(一)切实加强墓区规划建设。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在原有公墓的基础上,对乡村公益性墓地进行重新规划。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只建一个墓地;交通不便、人口分散的村视情况并经审批最多可建2个墓地。鼓励联村或以乡镇(新都办事处)为单位建设墓地。墓地建设以利用原有公益性墓地进行绿化改造为主;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另行选址。墓地选址应符合乡镇(街道)的总体规划,必须利用荒山瘠地,避开“三沿五区”和农民群众的居住点。墓地既可规划建设为普通的公益性墓地,更提倡规划建设为实行生态葬法的公益性墓地。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墓地规划后统一上报县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对墓地进行实地考察后再作审批,审批合格后发给乡村公益性墓区证或生态墓区证。
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按照《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的标准规划建设生态墓地,经验收合格后,乡镇(新都办事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要结合每年的“3.12”绿化造林活动,确保公墓的墓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80%。今后,民政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等部门建立乡村公益性墓地年检制度。
(二)严格禁止乱葬滥埋。全县所有死亡人员必须火化,骨灰必须葬入经审批合格的乡村公益性墓地或县公墓内。凡骨灰乱葬滥埋的,应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乡镇(新都办事处)组织拆除平毁。乡村公益性墓地只能接纳本乡村区域内死亡人员骨灰葬入。
(三)严格规范墓葬标准。全县所有新葬坟墓的墓碑、墓穴面积要认真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墓区内要统一墓穴面积(单穴0.7平方米、双穴1平方米),墓碑统一使用制式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凡超标准建坟的,应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乡镇(新都办事处)组织拆除并整改到位。要切实加强墓碑制售源头管理,积极探索墓碑销售管理长效机制,以乡镇(新都办事处)为单位定点(店),与墓碑销售业主签订销售墓碑合同,严格按规定的标准使用墓碑。丧户使用墓碑向乡镇(新都办事处)墓碑销售定点购买。穴位由村里统一安排确定。同时,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有序推进生态葬法。
(四)确保墓葬专项整治工作到位。本文件下发之前的乱葬滥埋及超标准坟墓,各乡镇(新都办事处)应抓好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清理整改或绿化覆盖以乡镇(新都办事处)为主,林业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苗木信息,相关费用由丧户负担,确有困难的,乡镇、村可酌情给予补助。
(五)加强安葬费和抚恤费的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和在职人员死亡的、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待遇后死亡的等,凭火化证明和入墓证明核发丧葬费和抚恤费。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墓葬秩序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调整充实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细化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以民政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新都办事处)为责任主体、村为基础、条块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对乡镇(新都办事处)的年度综合考核。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相应考核奖惩制度,对联村干部和村干部实行考核。要充分发挥村干部、党员骨干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模范作用,带头执行殡葬政策法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新都办事处)、部门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殡葬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乡镇(新办事处)要通过广播会、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殡葬政策法规;民政部门要安排宣传车深入集镇乡村,文化部门要制作宣传片随电影下乡,新闻媒体要开辟殡葬改革宣传专栏,机关部门要悬挂横幅标语,全县各单位要以各种有效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提高广大群众的殡葬改革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使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的观念深入人心,确保墓葬秩序规范、生态葬法有效推进。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政策,自觉执行殡葬法律法规。
(三)健全机制,规范管理。一是健全殡葬管理组织网络。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设立殡葬管理员,村级要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作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所辖村的殡葬事务,建立完善县、乡镇(新都办事处)、村(社区)三级殡葬管理组织监管网络。二是建立骨灰跟踪管理机制和举报有奖制度。明确骨灰安葬范围,对骨灰存放实行跟踪。对违规建坟和制售超标准墓碑情况的举报,及时进行核实查处;如举报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为其保密。三是完善殡葬管理执法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有效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培训工作。要加强对殡葬管理员和负责殡葬事务管理的村干部进行培训,分级实施,一级抓一级,确保一线管理人员依法依规管理殡葬事务。工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墓碑制售业主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并签订生产销售责任书。同时,各乡镇(新都办事处)要加强对殡葬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组织开展殡葬法律法规培训。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民政 殡葬改革 实施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