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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9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落实好鼓励住房交易税收政策,根据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享受优惠政策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原常财农[2005]75号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普通住房标准的认定停止执行。
三、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