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4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
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目前,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及春耕野外用火的增多,加上传统农历清明节即将来临,节日前后人们传统的上坟祭祖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增多,我县森林防火形势将十分严峻。为坚决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森林消防工作责任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明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清明节期间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人员全力抓。要认真分析研究辖区内的防火形势,明确重点部位,重点时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责任落实到人。凡因人员不到位、责任不明确,发生火灾后有关领导不及时赶到火场,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四个不放过”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强化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要坚持“以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在祭祀活动中破除迷信、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倡用植纪念树、送花等有益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祭奠,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要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墓区设立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标牌,对重点村庄、重点人群进行重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三、切实加强火源管理。各乡镇、村在清明节期间要组织巡查督查队伍,进入林区、墓区等重点部位,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各公墓区、散墓带及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增派巡查人员,同时护林员和巡查人员要佩带明显森林防火标志上岗,严格禁止在林区墓区内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违章用火行为。乡(镇)、村干部和专职护林巡查人员要按分片包村、包山头、包地块的责任坚持实地巡查,并对重点地段、重点部位要派专人严防死守,阻止火源进山。清明节当日各公墓区、重点火险区要组织人员严防死守,确保安全。要加强对老年人、呆、病、痴人员用火管理,落实监护措施和监护人,确保万无一失。
四、科学组织扑救。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的要求,把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放在首位,科学组织扑救。一旦发生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扑救,正确运用扑救原则,抓住有利的扑火时机,科学、合理指挥协调扑救工作,降低森林火灾的损失。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上山扑火,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五、备足备好扑救物资。各乡镇、村要进一步调整充实扑火队伍,加强扑火技能培训,提高扑火队伍的技战术和避险技能。要切实备足扑救物资,认真检查落实扑救装备,做到骨干队伍每人必备1份工具,其他人员也必须贮备足够的工具,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快速投入扑火战斗。同时,县、乡两级扑火队伍要集中待命,必要时要按照本地的森林火灾扑火预案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做到及时、有效扑灭森林火灾,保护当地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
六、做好值班及信息报送工作。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杜绝离岗、漏岗。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日报告”、“零报告”和“归口报告”制度,确保信息上传下达,畅通无阻。清明节期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各项防火措施真正落实到位。4月1日至4月10日,各乡镇每天要将当天辖区内的火情在16:00时左右上报县防火办。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灾,各乡镇要及时组织当地干部、群众进行扑救。同时,要及时、准确上报火情动态、扑救进展等情况,对迟报、瞒报火情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贻误扑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5024409)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防火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