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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9〕2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县企业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市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的函》(浙劳社厅字[2009]5号),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我县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从原来的16%调整为14%,执行期限暂定2年。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