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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4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违章建房综合防控机制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城乡违章建筑整治工作成果,防止新的农民违章建房势头蔓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试点情况,现就健全我县农村违章建房综合防控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为本辖区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要对所辖村进行科学分类,并结合各村实际组织开展编制工作。中心村的村庄规划编制要在县规划部门指导下开展,村庄规划必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实现两规合一。乡(镇)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部门审批,对通过审批的村庄规划由县规划部门按“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用于补助乡(镇)编制规划的费用。各乡(镇)要在2年内完成所辖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11年要完成所辖中心村和90%以上保留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2、创新建房审批制度。在乡、村规划区内原址拆建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事项,由县规划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审批技术规程进行审批,审批结果报规划部门备案。在乡、村规划区内原址拆建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在签署审批意见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盖印、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民建房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上述类型之外的其它农民建房按原法定程序审批。
3、建立农村建房信息报送制度。村两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农民建房信息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初要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进行认真排摸,全面掌握本村原址拆建、异地新建、有建房需求但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三类人员具体情况和数量,并要制定相应的引导方案。建房信息和引导方案要于每年年初上报本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上报县国土、规划部门,以便各乡(镇)和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掌握调控和统筹考虑。
4、加强对乡(镇)违章建房防控工作的考核。要继续将农民违章建房防控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年度综合考核,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完善考核办法,使考核设置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同时,要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要建立农村违章建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章建房防控工作不力,发生新的违章建房较多的乡(镇),要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5、组建乡(镇)违章建房防控应急小分队。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组建一支防控农民违章建房的应急小分队,应急小分队人员由各乡(镇)自行确定。应急小分队负责每天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农民建房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对本乡(镇)农民违章建房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将违章建房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6、成立县违章建房防控协管队伍。县违章建房防控协管队伍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成立一支5-6人的协管队伍。县协管队伍的工作经费列入县政财预算。县协管队伍负责对全县违章建房(城市规划区之外)进行动态巡查,在发现或接到违章建房的举报后,立即赶往现场,与各乡(镇)应急小分队一起制止和依法拆除违章建房。
7、建立各方联动的综合防控机制。各乡(镇)发现新的农民违章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负责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需县政府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乡(镇)提出的要求制定协调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配合工作,积极采取停电、停水、停止电话接入、停办工商执照等措施。同时,各乡(镇)在拆除违章建房行动中遇到阻碍时,国土、综合执法大队、公安等部门以及其它乡(镇)的应急小分队要加强协助,全力帮助有关乡(镇)共同拆除违章建房。
8、完善国土员、规划员管理体制。要进一步完善、规范乡(镇)国土员和规划员的管理体制,实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格局。乡(镇)国土员和规划员的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平时工作(包括配合乡(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由乡(镇)负责考核,两项考核分相加计入本人综合考核得分,两项考核结果均作为“两员”的岗位变动、职务晋升的依据。乡(镇)国土员和规划员年终考核奖金由乡(镇)发放,基本工资和福利由业务主管部门统发。同时,县国土、规划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国土员和规划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两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各乡(镇)要建立“两员”工作定期沟通协调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促进“两员”在工作上同心协力,密切配合。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违章建房 防控机制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