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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7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常山县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管理办法
为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浙政发〔2002〕27号文件及衢政办发〔2006〕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地政策的兑现方式
留地发展空间政策采用货币方式兑现。货币兑现的标准以综合各被征地村被征耕地所处地段的区别及县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扣除征地成本(含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及相关配套费用)后的标准执行。在2006年底以前因项目建设征用耕地所涉及留地政策仍按《常山县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6〕205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留地政策适用范围
常山县城市规划区(四至界限以县规划建设局公布为准)、新都工业园区、辉埠新区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征用农村集体耕地和全县建设项目征用农村集体耕地的适用本办法。
三、留地面积的确定
留地面积的确定是根据本办法规定范围的被征地村不同时期实际被征耕地的情况以及该被征地村1999年度统计年报人均占有耕地数的高低为依据核定相应留地比例。具体标准:人均耕地低于0.8亩(含 0.8亩),按被征耕地面积4%计留;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的,按被征地面积3%计留。在不同时期征地过程中已享受过类似留地安置政策的被征地村要据实核减相应的留地数量。
四、留地面积的审批程序
由被征地村提出申请,乡(镇)出具被征地村1999年度的人均耕地占有面积的证明及征地面积资料证明,经县统计部门签署意见,报县国土部门审定留地面积、土地类别和应兑现金额,报县政府核定。
五、留地资金的使用
留地安置资金只能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六、留地兑现价格的确定
留地安置兑现价格:天马镇范围城中村:北屏山村、西峰村、常年青村、东方红村、南前坊村留地兑现价格统一为15万元/亩,天马镇城郊村:蒲塘村、程村村、富足山村、七里弄村、枧头村、外港村、后坊村、大弄口村、上蒋村留地兑现价格统一为9.5万元/亩。其他城市规划区内及常山工业园区、辉埠新区规划范围内的留地兑现价格为8万元/亩,上述范围之外符合留地条件的被征地村兑现价格统一为6.5万元/亩,详见附件(兑现价格表)。
七、自2007年1月1日起,被征地村的留地发展空间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常山县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兑现价格表(具体见PDF文档)
主题词: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