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0〕15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
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电监办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电监办
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能降耗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0]188号)的要求,现就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主题词:能源 超能耗产品 加价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