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5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常山县2011
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5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我县2011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4320元/年?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2592元/年?人。新标准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生活保障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