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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2〕89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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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8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浙江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衢委发〔20119号),设立常山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承接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2.加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使用审计工作。

(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立功创模活动;配合做好法律服务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案件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四)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各部门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六)指导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县本级相关业务。

(八)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组织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理论调研和信息工作;负责会务、电子政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安全、财务、审计、新闻宣传、提议案办理等工作。

(二)政工科。指导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全县司法行政机关干部、法律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创先争优、立功创模和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教育;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协助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做好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和公务员录用工作;配合做好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的评审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案件应诉及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三)宣传教育科。拟订全县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行业、各部门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普法教育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管理科。指导管理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工作;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和预测、预防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司法助理员队伍建设;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社区矫正管理科。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工作;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社区矫正人员的审前调查、接收、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审批;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撤消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减刑的建议;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综治委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保留县法律援助中心(含“12348协调指挥中心)。指导监督全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法律援助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负责“12348值班服务工作;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县“12348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和相关业务成果交流;负责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队伍建设及培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指导监督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初审和报送工作;负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执业申请的初审和报送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局机关所有行政审批职能。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行政编制26名,局机关行政编制控制数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股)级职数7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领导配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司法局设15个派出机构:分别为常山县司法局新都司法所(原直属司法所更名为新都司法所)、天马司法所、辉埠司法所、招贤司法所、青石司法所、球川司法所、芳村司法所、白石司法所、同弓司法所、何家司法所、宋畈司法所、东案司法所、大桥头司法所、新昌司法所、新桥司法所。各司法所承担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工作。其中常山县新都司法所定编2名,辉埠、球川、招贤、青石、芳村、白石司法所各定编1名,其他司法所待省司法专项编制下达后另行核定。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内设职能科室和派出(驻)机构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安排,负责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

(三)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设在县司法局,此项工作由基层工作管理科承担。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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