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2〕21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有关企业:
现将《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县公安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国土局、质监局、住建局、卫生局、经信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3日印发
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常山县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委〔2012〕3号)和衢州市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市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安监〔2012〕50号)精神,结合全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方式、更有力的打击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关闭非法企业,依法严惩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遏制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打非治违”重点
(一)矿山领域
1、牵头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或者基建期矿山边建设边开采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未通过安全审查审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的;
(6)在矿区内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通风、提升系统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盗采的;
(2)超越采矿许可范围的越层、越界开采的;
(3)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4)整合矿山在整合区内原有的矿山未执行“先关闭,后整合”要求,边生产边整合或进行假整合逃避关闭的;
(5)无合法勘查许可证从事勘探活动,及以勘探名义从事采矿活动的;
(6)非法违法购买、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7)矿山未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措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
(8)在矿区外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
1、牵头负责打击的重点内容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即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未报备案即进行危险化学品产品中试的,或者以中试名义实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经备案的;
(9)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配合其他部门打击的重点内容
(1)无照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