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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1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政策
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政策补充规定(试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为抓好赵家坪安置区农民安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和已出台的《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房改造(下山脱贫)赵家坪安置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安置对象
(一)农房改造项目实施村(由县政府批准)的农户;
(二)经国土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搬迁的农户和2010年后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的农户;
(三)经县农办认定列入当年下山搬迁计划的农户;
(四)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中型水库影响区的农户;
(五)符合常政办【2011】95号文件精神的“6.15”、“6.19”洪灾的救助对象中的房屋全倒户、经住建局牵头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认定危房等级达到D级的受灾户和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全倒户;
(六)居住在高海拔不通电农户和经县审批的旧村改造型村的农户。
二、安置条件
(一)以上(一)、(二)、(三)三种安置对象要求2010年后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的农户。
(二)以上(四)、(五)、(六)三种对象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
2.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
4.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三)安置对象每户必须退出占地60平方米以上的宅基地。
(四)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三、审核条件
(一)农户有新旧房屋二处,均登记在父母名下,其子女已结婚,有分户协议,新旧房可以分户,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建设用地复垦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该户可以到赵家坪安置。农户只有一个儿子且旧房屋一处,旧房拆除并实施了建设用地复垦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若选择到赵家坪安置,该户不能分户。
(二)大学毕业后未录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可计入安置人数。
(三)夫妻双方已批第二胎,在确定安置人口之前尚未出生的,不能计入安置人口。
(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企业下岗或退休在家,是居民户口,未享受过房改(包括福利房改)等政策,另一方是农业户口,常年居住在本村,旧屋拆除且实施建设用地复垦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无住处,其中一方也能计入安置人数。
(五)赵家坪安置房需上市交易的,具体政策另行研究,其中已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农户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安置程序
(一)初审。乡镇对报名农户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所在村进行公示。
(二)审核。经乡镇初审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中农房改造实施村的农户、列入当年下山搬迁计划的农户由县农办审核;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需搬迁的农户和2010年后立项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内的农户由国土资源局审核;中型水库影响区的农户、“6.15”、“6.19”洪灾的救助对象中的房屋全倒户由民政局审核; “6.15”、“6.19”洪灾的救助对象中的房屋危房等级达到D级的受灾户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其他对象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
(三)联审。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县农办,由县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联审。
(四)确定安置程序。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中型水库影响区的农户、“6.15”、“6.19”洪灾的救助对象、居住在高海拔不通电农户和经县审批的旧村改造型村的农户等安置对象,按拆除旧房占地面积从大到小,确认安置资格。取得相应户型安置资格的农户,到指定地点按旧房拆除占地面积从大到小依次挑选房号。
五、出售和售后管理
(一)安置房价格
在限定面积范围内的第一期安置房按基准价格2147元/平方米出售,超面积部分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出售,其中楼层差价按常政办发【2010】136号文件执行。连体阁楼按房管部门测绘面积,单价按基准价减10%。二期至四期安置房价格按实际测算另行公布。
储藏室价格:单间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销售价格为2147元/平方米),单间面积小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为1074元/平方米。
(二)报名押金
经审核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向县城投公司交纳安置户型报名押金(不计息),其中单身公寓1万元/户、其它2万元/户。取得相应户型安置资格的农户,凭县农房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到指定地点按排序依次挑选房号,并与县城投公司签订购买安置房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报名押金转为购房定金。
(三)相关费用
购房以外的一切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付款方式
1.安置户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除已交的购房押金外,其余购房款、相关费用在签订安置购房合同10日内付清。
2.安置户采用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经中国农业银行常山县支行、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查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并同意后,按照《常山县农村住房改造贷款管理办法》(常农房指【2011】1号)文件规定执行。首付安置购房款不得少于总额的40%(含已交的购房押金)并于签订安置购房合同后三日内付清。余款在安置购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中国农业银行常山县支行或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好按揭贷款手续。
(五)相关权证
赵家坪入住农户凭户口簿、安置房合同和乡(镇)出具的原住房已全部拆除的证明等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县国土、房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时,要在备注栏内注明“自办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上市交易
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经县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售安置房农户需按交易时同地段标定地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收益,以及上交一定比例房屋增值收益,具体比例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七)户口管理
入住农户如要求迁移户口,可凭农办出具的《赵家坪安置区入住农户户口迁移抄告单》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纳入相应社区管理。
(八)物业管理
安置区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进驻安置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统一招投标。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安置区建立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县城投公司统一代收代交,实行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
(九)其他事项
对获得赵家坪安置区安置房的农户,今后不得回原村按集体土地性质重新申请建房。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涉及内容与原常政办发【2010】136号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文件。
(二)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县农村住房改造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常山县赵家坪安置区住房安置报名表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政策 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