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常安办〔2012〕19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水上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各类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近期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千方百计搜救落水失踪人员,只要有一线希望,就不要放弃努力;要全力救治伤员,妥善做好善后,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
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客船驾驶员安全意识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通行应急处置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水上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地方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程,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要开展辖区内渡口渡船基本情况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基础台账,针对本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现状和客流规律,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渡口的安全监管,落实对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开展对渡船适航、船员持证以及渡船渡口消防救生设施配备情况的专项检查,渡船必须经过船舶检验机关检验合格,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渡口码头应按规定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对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无证无照非法运营的渡船,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未经审批、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非法渡运的渡口码头,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要努力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大紧急情况时船员如何操作、提醒乘客穿着救生衣等日常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驾驶船舶的行为,不断提高船员的持证率(所有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强化船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船员日常安全驾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源头上杜绝船员超员、超载、非法载客、违规停放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强高速公路恶劣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极端天气情况下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各项安全措施,不断加大安全防护和应急装备设施的维护力度,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加强对气候变化情况的跟踪掌握,针对大雨、大风、浓雾等情况,及时发布高速公路通行预警信息,坚持早防范、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要推进公路恶劣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并有效利用,积极防范应对暴雨、团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制定、细化并严格落实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对容易出现团雾路段的监控力度,科学统计分析容易形成团雾的时段,一旦出现团雾,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警示车辆减速慢行,达不到通行标准的,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做好分流和引导提示工作。
四、要进一步强化事故查处工作
各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水上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严格责任追究,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强化事故查处工作,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加强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