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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4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进一步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加外贸出口,加快利用外资,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县外向型经济平稳、协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扩大产品出口。一般贸易出口本县产品(含本县外贸公司收购本地产品出口),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以历史最高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一美元奖励0.03元,超基数部分每一美元奖励0.11元。当年新增的外贸出口企业(流通型外贸企业除外),其实际出口额的60%视为基数,40%视为超基数部分。对一家企业挂两块或多块牌子的,出口额合并计算。对收购本县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出口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一美元再奖励0.02元。加工贸易自营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一美元再奖励0.04元。
流通型外贸企业以历史最高出口数为基数(剔除收购本县产品出口部分),超基数部分一美元奖励0.02元。当年新增的流通型外贸企业,其实际出口额的60%视为基数,不予奖励,40%视为超基数部分,予以奖励。
2.鼓励进口先进设备。企业自营进口符合我县“441”产业发展的国外先进设备,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外,每一美元奖励0.07元。
3.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建立健全“两反一保”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应诉企业在应诉后一个月内向县商务局报送相关材料,经确认后,对当年应诉企业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建立风险应对机制。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费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鼓励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出口名牌、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只品牌分别予以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成功通过境外产品认证、商标注册所发生的认证费、注册费,给予一次性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6.鼓励引进外贸专业人才。生产型企业当年每引进1名国际贸易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外贸岗位的专业人才并经过县商务局预先备案,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当年为企业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1万元的外贸专业人才培训经费。
7.明确引进外资奖励力度。引进外资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投资主体每万美元1000元的奖励,500万美元(含)以上部分,每万美元奖励1500元,单个项目最高限额为8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实际利用外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工业、交通、旅游、水利、商贸(年出口额海关数在2000万美元以上)、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项目,其优惠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8.扶持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对新办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其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享受新办工业企业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其享受年限再顺延一年。
9.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境外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并经县商务部门备案的,对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展品运输费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次补助人员不超过2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展(摊)位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企业开拓境外新市场并取得实绩的,给予人员交通费、住宿费、展品运输费7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展(摊)位费7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参加省、市、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国际性贸易展销会(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上海国际轴承展、哈尔滨展览会、浙洽会、消博会、义博会、厦投会、上海法兰克福汽配展、中国国际宠物水族用品展览会等),每个展(摊)位费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实补助,超出1万元部分,再给予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企业自行取得广交会摊位并到县商务部门备案的,给予展(摊)位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上级财政有补助的不得重复享受。若企业在参加各类展会期间出现倒卖、出租摊位、侵犯知识产权、不服从管理等违规情况的,则不予补助。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10.引导企业向上争取资金。对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境外展销活动,取得省级以上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的,县财政给予10%配套奖励。
11.鼓励企业赴境外直接投资。鼓励企业赴境外(含港、澳、台)设立生产企业和营销网络(贸易机构、专卖店、贸易展示中心、售后服务机构、仓储物流中心等)。我县企业赴境外设立生产企业,对我方投资额在3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我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我县企业赴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对我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含)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我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工程承包。鼓励和支持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积极通过境外工程总包或参与境外工程分包等方式有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且营业额达1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3.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和档次。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基地建设,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和开展境外宣传推广,对其所发生的费用扣除上级补助部分予以50%的补助,其中出口额在50万美元(含)至1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出口额在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的出口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上的出口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14.对每年度的全县外贸十强企业,县政府予以表彰。
15.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16.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此前出台的常政发〔2009〕2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外向型经济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