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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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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4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调整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培育促进我县现代物流业发展,有效促进物流业税收可持续增长,实现“再造常山,绿色崛起”奋斗目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9〕60号)部分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2010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基地型企业、仓储配送型物流企业、在常山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内著名物流企业等,自办理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三年按80%补助;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一年筹建期全额补助。对其它新办规模以上(自备货车10辆以上,且核定载货吨位200吨以上,下同)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补助80%。原享受常政发〔2009〕60号政策未到期的企业,可以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期满。

二、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创办的、达到规模以上、当年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0万元以上的自开票物流企业,2012年1月1日到2014年底止,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补助80%,其中年缴纳交通运输业营业税60万元以上的自开票物流企业,县财政补助90%。原享受常政发〔2006〕47号政策未到期的物流企业,可以继续执行原政策至期满。

三、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对规模以上物流企业新购车辆按购置额给予一次性2%的财政补助。

四、进一步鼓励货物运输企业做大做强。2012年1月1日起2年内,对自开票物流企业通过兼并、联合、收购等形式重组县外货运车辆,且在常山县域内的保险公司交纳强险的车辆过户交易费用由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600元/辆的补助。

五、2012年1月1日起3年内,对在我县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货运车辆,到我县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凭税务登记证到货运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开具公路货运代开票的,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财政奖励。

六、为加强管理,县政府成立物流行业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帮助解决物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交通、公安、税务、服务业办等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关系,全力支持我县物流企业发展;县物流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桥梁;工业企业要尽量使用县内车辆运输货物,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会促进,企业发展”齐抓共管的良性运转机制。

七、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税收政策有调整的,政策另行确定。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流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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