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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3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为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对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监督。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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