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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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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1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实施项目,要根据本办法和其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县政府审批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的资金、上级补助(含国债、地方债券)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含动用暂列金额)的事项,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具体为:① 工程设计变更;② 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③材料与设备的换用;④ 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⑤ 合同外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⑥ 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⑦ 其他实质性变更。

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引起的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按县政府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职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后,应严格按图施工,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或价格结算。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对涉及改变工程规模、提高设计标准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设计变更的,其图纸应先按规定程序审查,并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代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商定,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前期做好设计工作,切实保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修改与变更。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八条 监理单位要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作出评估,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施工和监理资料。

第九条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工程变更控制等工作,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和控制体系,随时纠正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工期计划,将项目投资控制在审定的投资概算限额内,使建设项目获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应对工程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查,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确定招标控制价时,工程量计算要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好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及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设计单位确因技术方面的原因需对原设计进行调整时,应经业主单位同意后,出具《设计技术联系单》。

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因合理化建议、技术处理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材料代用、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确需要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规划变更,应经规划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手续应当完备,须由涉及项目管理的各责任主体代表(业主、代建、施工、监理)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签名盖章。严格控制先施工后补联系单的行为。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的,经各责任主体(建设、代建、监理、施工)代表现场出具《处理意见书》后,可先期安排实施,并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签证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签证须及时,手续应当完备,须由涉及项目管理的各责任主体代表(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在合同规定时限内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签名盖章。严格控制先施工后补签证的行为。

工程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业主单位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签证人员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符合签证条件的报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业主单位对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有异议而签证人员又解释不清的要追究相应签证人员责任。对变更隐蔽工程、增加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对价格进行签证的应尽可能采用招标法、询价法等方式确定,并保留定价过程的各项资料。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须在实施前由项目实施各方责任主体提出变更理由和变更内容,经业主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联系单》,并经业主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同意实施意见,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应载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原因、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及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须有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的理由及金额,监理单位复核后提出的复核意见,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有项目主管部门的须有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并附有各方责任主体现场勘察记录(业主单位须有两人及以上现场签证人员签字确认,具体操作步骤和事项由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自行制定)。达到需向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报批条件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批。

按规定程序报批的签证为有效签证,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或签章不全的签证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得进入结算,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和价格。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变更达到需向工程变更审核小组报批条件的,须经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设在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到场查勘,必要时邀请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如实际施工中未通过监理单位批准、建设单位同意需改变的,涉及到工程造价的变更,原则上不予增加施工措施费。确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原因的,必须另行办理工程签证,未办理的,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其他资料,如工程技术处理单、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验收单等均不能直接作为工程计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其调整办法应按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涉及造价合同外新增工程额度在1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应采用招标办法确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审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重大工程变更:①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20万元以上的;②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50万元的;③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的20%或100万元的。

较大工程变更:① 单项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投资金额10~20万元的;②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20~50万元的;③ 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累计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的10%~20%或50~100万元的。(本款变更数均含本数)

一般工程变更:其它工程变更为一般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限额管理制度,并建立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召集或县政府办公室委托县评审中心召集。工程变更部门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监管办、县评审中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等部门组成,县纪委(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额度,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重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或其项目主管部门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县评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提出初步意见报部门联席会议讨论,形成意见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较大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或其项目主管部门报县评审中心审核,县评审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三)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审批,工程变更批准后,由设计、监理、施工、业主四方主体按工程建设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情况及结果报县发改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备案。

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工程变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县政府令[2010]第1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概算应按规定程序,报发改部门重新审批(以上均由业主单位报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超规模设计或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使项目突破批准的概算(原报批的概算不合理的除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取消其至少两年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施工质量有问题、赶进度、工期拖延等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承包人自行负担。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以上条款要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至少两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未做好工程变更控制工作,造成工程质量有问题、工期拖延、投资增加的,按合同和国家相关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至少两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做好基础财务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费用、各种原始记录、工程变更等管理台账,定期对工程款项支付、价款调整情况进行汇总。有条件的业主单位要做好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全过程监督及有效控制项目的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

第二十六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投资增加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单位的合同价格,超出的投资不作为失误单位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对失误情节严重(因失误引起工程造价增加5%以上)的责任单位,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对工程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工程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对故意压低、肢解变更金额逃避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其损失由有关单位承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新开工的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本县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2、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程变更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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