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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6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33号)以及衢政办发〔2012〕153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实际,现就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正确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社会和谐稳定。
(二)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响,促进我县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集聚民间资金支持实体经济
(三)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四)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应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不断转化的需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五)进一步拓宽各类市场主体的融资渠道。要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政策,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要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信贷方式,积极探索推进“无缝续贷”和信用贷款业务,减轻贷款主体负担;积极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短期融资券融资,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吸引各类民间融资;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多措并举,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三、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维护民间融资市场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