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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5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力推进文化常山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常山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常山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常山建设,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中共常山县委关于大力推进文化常山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和项目建设
(一)支持创建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重点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特色文化街区等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文化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的投资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引导资金奖励。在“一带、二园、三长廊”文化产业布局区创建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基地)符合上述要求的,按上述奖励标准的150%给予奖励。
(二)支持重大文化项目建设。对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文化产业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万元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推进重点文化产业发展
(三)支持发展文化产品制造业。对新办主营业务为文化产品生产制造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3年内在我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合计在100万元以内(含)的给予20%奖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30%奖励。
(四)支持发展文化影视业。对本县企业制作并在本县申报,宣传推介常山的各类文化影视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企业独立投资制作的原创电视剧(电视连续剧),在中央电视台1套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3~5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1万元;在省级卫视台黄金时段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集0.5万元。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
2.企业独立投资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播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部50万元。
3.企业独立投资制作的以本县为素材的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在省级卫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符合本条款,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企业合作投资制作的,按投资比例酌情奖励。
(五)支持发展数字动漫业。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并在本县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一等奖的数字动漫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其他奖项酌情奖励。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经批准且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企业3万元。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获国家级、省级政府一等奖的其它文化创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其他奖项酌情奖励。获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促进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六)扶持新办文化企业。投资文化产业,设立公司制企业,可申请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可在5年内缴足。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产业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对新办文化企业,年实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合计首次达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5万元、12万元、6万元。
(七)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文化企业参加县政府组织的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会等重点文化产业博览会,对展(摊)位费给予100%补助,对交通费、住宿费、展品运输费给予30%的补助,同一博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含国家、省补助)。对文化企业在县外媒体(不含行业报)作广告,推介常山文化产品、服务,经申请,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版面广告费一次性20%、15%、10%的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1万元。
(八)鼓励文化企业创建品牌。对文化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为主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凡参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或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土地规划、用地支持和融资扶持
(九)加强文化产业用地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的措施,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支持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土地出让价款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所缴土地出让价款,可由财政优先安排用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新增建筑规模等前提下,鼓励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或土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等产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将文化产业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搭建融资平台,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利率优惠贷款等融资政策。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五、加强文化保护与传承、创作与传播
(十二)加大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力度。县财政逐年增加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物维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以及常山好人文化、创业文化、柚石文化、古县文化、生态文化的研究、挖掘、整理和利用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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