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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8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
履约验收及履约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业项目管理,增加工业有效投入,提升工业发展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常山县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履约验收及履约监督办法作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五项制度
(一)项目准入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工业项目准入条件(详见附件1),严格审查项目资料齐全性、产业政策符合性、布局合理性、亩均税收等方面情况,把好项目准入关,优势项目优先要素保障。
(二)外出考察制度。对本县范围内无同类工艺、同类产品及产业的项目,由县项目预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就近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考察意见作为项目决策咨询的主要依据。县项目预审办牵头组织的考察费用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专家负责制度。对化工项目、钙类项目和环保安全要求高等难以把握的项目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负责从技术工艺、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咨询由县项目预审办牵头组织,专家咨询费用从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亩均税收承诺制度。设定落地项目亩均税收最低标准5万元/年(省里明确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10万元/年、化工项目10万元/年、钙类项目8万元/年)。亩均税收承诺作为项目决策咨询会议的必备材料。项目建设期等其他特别约定由项目业主在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后作书面承诺。企业达到承诺要求后按约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项目进度月报制度。园区(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每月月底前向县项目预审办报送决策咨询项目建设进度,县项目预审办汇总后定期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
二、明晰和完善三个工作流程
(六)项目决策咨询。县域范围内所有新增用地50亩以下、化工、钙类及国家有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由县预审办牵头组织决策咨询,形成《预审协调会议纪要》;新增用地50亩以上、选址产业集聚区主干道两侧或重要节点项目,由县项目预审办梳理出初审意见,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综合评估审定,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意见》,其中新增用地60亩以上的项目,需征求县政府主要领导后再审定;对租赁标准厂房或不新增用地项目,由所在园区(功能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负责组织预审并形成预审意见,预审意见视同预审会议纪要。
业主或招商单位提交资料时,办理资料交接登记手续。审查项目资料时,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当场予以退回、否决,资料不齐全、可行性报告不规范或未达到深度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在接收项目资料后,原则上在十五日内牵头组织项目决策会审。项目决策咨询会议时,业主必须亲自参加并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业主未到会的一律不予以决策咨询。
对世界或国内500强、国际知名行业龙头企业和国内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企业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以及属我县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需要,由县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向县政府或县委财经领导小组提出实行“一企一策”的建议。
项目预审会议纪要(意见)自签发之日起,1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土地未招拍挂的项目需重新决策。对已决策确需变更重大投资方案的项目需重新决策,原则上要求变更后的项目方案优于原方案。项目决策咨询会议同意后,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