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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7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
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则》(浙土资字[2012]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12]5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10]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就国土资源管理的讲话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建设的具体行动;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是严格耕地保护,落实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规范集体土地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做好2012年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工作的必备条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1.工作范围。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指对我县行政辖区内村级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以及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辖区内的全部集体所有权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
2.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精神,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原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等成果资料,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所有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数量,在2012年全面完成全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实施步骤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准备和试点阶段、开展阶段、总结考评阶段。
(一)准备和试点阶段(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制订实施方案、宣传发动、编制经费预算、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图件资料、选择协作技术单位等,同时完成新桥乡的试点工作,初步积累登记发证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为我县全面铺开奠定扎实基础。
(二)开展阶段(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查清每宗集体土地基本情况,核定集体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组织登记发证,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别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不符合确权登记政策规定的,调查统计建立台帐,不登记发证。完成全部行政村的登记发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