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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2〕1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
工程及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征迁
补偿安置政策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及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六日
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
宋畈公路工程及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
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实施方案
为依法做好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及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及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建设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和实施方案。
一、项目名称
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
二、征迁实施、用地单位
土地征收实施单位为县国土资源局;房屋、建筑物征迁实施单位为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用地单位为常山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用地单位为常山县公路管理段。
三、征迁范围和规模
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总长19.246km、其中辉埠支线5.038km。红线范围内用地总面积85.1928公顷;需征迁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约103幢,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9349㎡。
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总长约23km,红线范围内用地总面积约114.2亩。
四、土地征用的有关原则
1.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占用的集体土地全部采用国家征收。
2.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实行国家收回。
3.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所征用的住宅用地、以出让形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用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评估价和有关规定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归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同一地块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重复计算。公路用地红线放样后,被征收土地上新增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土地征收、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青苗补偿,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常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09〕27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2〕37号)文件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0〕61号)文件执行。
七、房屋用途认定办法
房屋用途认定办法:被征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记载的用途为准。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或者证明未载明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职权调查确认。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征迁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八、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办法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办法:被征迁房屋的建筑补偿面积,按照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房屋建筑占地面积认定办法:被征迁房屋的建筑占地补偿面积,按照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所有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地面积计算。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所有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以及集体所有建筑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未记载用地面积的,按照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认定的用地面积计算。
九、临时建筑的补偿安置规定
征迁范围的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和补偿; 征迁范围的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安置,地上建筑物按同类结构建筑重置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十、被征迁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等给予补偿,重置价格见附表1。
2.被征迁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室内装饰补偿标准见附表2、3。
3.征迁非住宅用户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征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
4.考虑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涨幅因素,按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重置成本涨幅补贴80元/平方米。
十一、安置方式
征迁住宅用房,实行属地迁建安置和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两种形式。同一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只能任选一种具体安置形式。征迁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补偿。
(一)属地迁建安置
被征迁人选择属地迁建安置的,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选择属地土地置换的,由被征迁人所在行政村,按农民建房标准和被征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1:1进行置换。被征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部分面积由用地单位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的2.5倍进行补偿;被征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小于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部分面积由被征迁人按照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2.5倍向征迁实施单位或用地单位找补。
2.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选择属地安置区安置的,必须服从规划、规范审批、按图施工。
3.住宅房屋被征迁人选择自行迁建安置的,由用地单位按照被征迁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同区片耕地征收标准的3倍进行包干补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迁建用地,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
住宅房屋被征迁人符合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赵家坪安置示范区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房改造(下山脱贫)赵家坪安置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36号)和相关补充规定文件执行。
(三)征迁非住宅用房
被征迁非住宅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地上房屋补偿金额和建筑占地补偿金额组成。地上房屋补偿金额按照同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被征迁房屋的结构完整性、建筑面积、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建筑占地按照同片区耕地征收标准的3倍,结合用地面积确定。建筑材料、人工费用涨幅因素和室内装修及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第十条执行。
十二、迁建安置条件的确定
迁建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实行计户属地安置。被征迁所有权人向征迁人提供合法的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身份证和独生子女证等证明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认定,并按照正常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建设。
十三、迁建安置用地标准
迁建安置用房建筑用地标准(建筑占地,含阳台垂直投影面积)以安置人口计。1—3人的95平方米以内,4—5人的115平方米以内,6人以上的140平方米以内。
(一)安置人口确定办法:
1.安置人口按照被征迁人在册农业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的:
①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住宅房屋被征迁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的:
①已合法登记的配偶系农业户口的;
②配偶为非农业户口但未享受福利房改政策的;
③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
④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⑤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且在本村实际居住2周年以上的被征迁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⑥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3.住宅房屋被征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集体所有性质的,可以按照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政策处理:
①原为农民,但在城市建设发展中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现仍居住在原处,未享受过福利房改政策待遇的;
②被征迁人家庭成员中,既有农民,又有城镇居民身份且未享受过福利房改政策待遇的。
(二)安置户口确定办法:
1.选择迁建安置,应当以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薄记载的事项作为安置计户依据。
2.被征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征迁安置:
①征地公告后分家立户的;
②未满法定婚龄分家立户的;
③已出嫁或入赘到征地征迁行政村以外户口未迁出的;
④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屋的;
⑤已转成城镇居民户口且已享受福利房改政策的;
⑥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安置用地的。
十四、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规定
征迁住宅以外的附属仓库、牛棚、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征迁人根据建筑结构,按照同类结构重置价给合成新折扣给予补偿。
十五、补偿安置其他规定
1.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自招标公告2011年9月15日发布后,房屋装修、翻(扩)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安置。房屋所有人在征迁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一户一宅”规定拆除旧房的,其旧房不作安置依据,也不予补偿。
2.对有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所有权人的房屋或地面建筑物,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所有权的,由用地单位和实施单位提出补偿方案,房屋征迁前,国土资源局和有关单位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3.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迁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过渡方式和期限、搬家补助费及违约责任等。
4.征迁住宅用房建筑占地以外的建设用地的补偿金额,按照同区片耕地征迁标准进行补偿。
5.用地单位向被征迁人支付过渡期间的过渡房租金。支付期限:选择土地置换迁建的,从其搬家之日到安置之日(迁建房以地基放样之日为准)后的6个月;选择自行迁建的,从其搬家之日后的8个月。补偿标准:1—3人的,每户每月补助300元;4—5人的,每户每月补助360元;6人以上的,每户每月补助400元。
6.用地单位向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的标准为每户每次700元,使用临时周转用房的按以上标准补助2次。
7.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补助费以持证为依据,每证补助200元;
8.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网迁移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补助。
十六、各类线杆迁移规定
迁移各类线杆距离国省道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规定要求。其补偿标准见附表5。
十七、奖励办法
1.提前签订协议奖。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规定的协议签订期限内提前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天的奖励。奖励时间以15天为限。
2.提前搬迁奖。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每提前一天按被征迁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给予8元/平方米/天的奖励。奖励时间以30天为限。
十八、附则
1.凡涉及到工程建设的沿线乡镇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土地征收、房屋征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2.本实施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办、48省道延伸线常山溪口至宋畈公路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常山县205国道改造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以专题会议纪要等形式决定执行。
附件: 1.征迁重置价格
2.房屋征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征迁室内装修补偿指导价格
4.非住宅房屋征迁一次性补助标准
5.三线“线杆”迁移补偿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置政策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