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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高我县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衢政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全面构建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县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基本形成;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养老服务管理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二、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一)加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城乡社区已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过设施改造、功能提升,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城乡社区,要加大力度,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快建设。到2016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二)着力提升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整合社区便民服务网点、社区医疗服务站、民间社团、中介机构等服务资源,拓展提升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提供五大服务:一是生活照料,主要为老年人提供代缴代购、上门探视、配送餐饮等一般生活照料服务;二是医疗保健,主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为老年人量血压、测血糖及诊断治疗,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等健康教育服务;三是家政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卫生打扫、家电维修、管道疏通、电源照明、修门换锁等服务;四是精神慰藉,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陪聊读报、陪诊外出等服务;五是法律服务,主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服务。
(三)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依托社区服务信息平台,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逐步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老人机“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扩大上门服务的内容与范围。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发展一批专业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志愿者(义工)为老人开展各项服务。
三、积极发展以护理型为主的养老机构
(一)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一类机构(护理型):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高龄、困难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二类机构(助养型):以接收半自理老人、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三类机构(居养型):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居养型养老服务机构。要大力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建设,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在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力争到2016年全县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占比达到40%以上。
(二)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发展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尚未建有敬老院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推进敬老院的转型升级,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敬老院管理,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敬老院的事业法人登记工作要全面完成。
(三)大力发展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实行集团化管理模式办理法人登记,也可通过社区服务组织备案进行登记管理。其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四、注重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能力
(一)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医疗设施建设。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须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护理院;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养老服务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护理院),可向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二)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继续实施“福彩助我行”活动,免费为社会困难老人和护理机构的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各类康复辅助器具。以省康复中心的康复示范为指导,加大经费投入,增加康复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水平。
五、加强和创新养老服务运行管理
(一)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由县民政部门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的,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建立一支由县民政部门牵头,卫生部门配合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队伍。对全县要求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补贴。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三)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均应参保,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参保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助。
(四)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民政、卫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养老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格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新建机构申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应当依法提交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对已经建成运行的养老机构和新建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的,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要督促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和政策性保险,防范和减少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风险。
(五)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等相关标准,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明确养老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开展老年人服务需求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评估机制,促进公共养老服务资源更加公平合理。通过等级评定、标准引导和信息化管理等,提高养老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