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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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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272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县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引导区域合作,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着力提升我县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能力,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2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发展重点 

(一)充分认识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指通过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跨国公司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入驻,同时积极鼓励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企业总部在本县域集聚布局。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以科学发展为指导,实现“再造常山,绿色崛起”奋斗目标的实际行动,它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扩大开放,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利于集聚信息、资金、人才和技术优势,增强常山的发展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就是要充分利用我县优越的区位条件、产业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鼓励我县企业做强总部,并吸引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或分支机构在常山集聚,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提升制造业水平,增强财政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常山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 

1.培育发展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依托我县现有主导产业优势,大力扶持具有品牌优势、规模优势、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传统优势本土企业,引导企业总部与生产基地合理布局。特别是对已具备总部与生产基地分离条件的企业,鼓励其将总部迁入总部经济集聚区(设在县城东新区)。 

2.引进发展国内外企业(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充分发挥优势,借助省山海协作、浙商回归平台,深入对接海西区、长三角、海洋经济区,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创业风险投资、股权基金投资公司来我县设立综合性总部、区域性分部和管理、核算、研发、营销等职能型总部,重点引进能带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对地方财政贡献度大的企业总部。 

3.鼓励发展行业总部。充分发挥我县各类行业的资源共享优势,引导鼓励我县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常山购建行业性总部大楼,鼓励外来常山商会、常山在外商会购建商会总部大楼,增强行业、商会整体的对外辐射力,提高行业、商会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水平。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 

(三)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常山县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上市公司住所地为常山)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现统一核算,并在常山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省和县产业政策导向,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资信状况良好,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记录。 

3.设有下属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且被认定的行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县外机构不少于2家,且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少于30% 

4.承诺6年内注册地址不从本县迁出,不改变在常山县的纳税义务。 

(四)所属行业应具备的条件: 

1.制造业总部。指从事先进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本地入库税金,下同)不低于800万元。 

2.服务业总部。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商贸零售、商务会展、科技研发、创意设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创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 

3.现代农业总部。指从事现代农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 

4.建筑业总部。指从事建筑业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且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800万元。 

(五)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企业、国家和中央部委的大企业(集团)、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业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及浙商回归的重大项目在常山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及核算资格的区域性总部或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等分支机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六)认定分类和程序。自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从县外引进,在我县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对我县本土现有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后提交县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 

三、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经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按到账注册资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在国内、境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我县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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