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在“十二五”规划实施的中期要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的时点为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完成实绩,到2013年底的预计完成情况,以及到2015年的预计完成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安排在2013年11月听取和审议我县“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为组织好《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有关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简称中期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中期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