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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2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围绕县委、县政府“再造常山、绿色崛起”的战略目标,为支持、鼓励和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进一步拓展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促进我县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规划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引导无照经营者办理执照、鼓励有照个体工商户做强做大,提升规模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主动帮扶,分步推进重点对象转型升级。
二、工作重点
在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符合企业条件的、有升级需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前提下,突出我县的产业和区位优势,重点支持引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
(一)设立或投资金额达到30万元,或从业人员常年达到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二)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行业:(1)制造行业,如轴承、石材加工及销售、来料加工等;(2)服务性行业,如文化娱乐、商场超市、宾馆旅社、餐饮酒店(农家乐)、中介机构、美容美发、足浴、广告等;(3)种养殖行业;
(三)上年度年产值100万元以上或工业性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服务性年销售额(营业收入)9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四)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
(五)所在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认为需要重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根据全县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升级企业的重点对象,建立培育后备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确保到2015年底升级企业300户以上,其中2013年150户以上。
四、政策措施
(一)县财政局以升级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 五年内按新增县级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县级各项专项补助资金优先重点倾斜;休闲旅游、农家乐行业的个体户升级为企业的,优先重点享受各类奖励补助政策。
(二)县工商局对升级企业按规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年检费、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对升级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个转企”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实行“无障碍准入”的登记程序,优化准入流程,提高登记效能,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可合并办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不发生变化的免予提交住所证明。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可合并保存,以保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变更为企业后,按规定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作为相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的依据;原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可由转型升级后的企业沿用。
(三)升级后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享受县小微企业政策,免收相关规费。升级后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应纳税所得额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一般纳税人以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不变,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四)县人力社保局做好升级企业原劳动用工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过渡和衔接。转型升级为企业后,由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五年过渡期。转企后前五年按个体工商户标准维持原状,仍按个体工商户有关规定缴纳,鼓励企业提高参保率;第六年开始按全县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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