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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5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
项目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纳入本财务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
1.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预算(包括各种附加、基金及专项资金)全额安排、部分安排及贴息形式的基本建设项目;
2.县属各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3.上级财政及主管部门拨付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4.其他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本县范围内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和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监督、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和批复;组织调度政府性基本建设资金,办理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参与政府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招标投标。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县财政局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投资估算、投资总概算,具体包括征地费用、拆迁补偿费、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含装修费),附属工程和配套工程及其他相关费用。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投资总概算作为县财政安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六条 因工程变更需调整投资额的,应按有关报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变更投资计划,县财政局调整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县本级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拨款时应提交建设项目文件、立项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及概、预算书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款拨付合同价的80%,决(结)算审核后付合同价的95%,保修期满后结清5%的余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组织好竣工验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要认真做好初审工作。编写竣工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原因和因素等作出说明,并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