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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5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健全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政府投资公司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省和县有关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融资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预算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主管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政府投资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 符合本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
第七条 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并在下达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通知中提出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必要时,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投资公司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有自筹资金、上级补助、银行贷款及其它投资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上级补助、银行贷款及其它投资的有关情况。
(三)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预算草案;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预算安排,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相衔接。
第八条 一般应当在每年初提出当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
第九条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需经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县国有投资公司在提交年度项目建设性计划时,应提交资金来源预算;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项目;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因安排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经批准的除外。
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补助、贴息等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经批准列入预算,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申报、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标底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需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债筹措资金的,应当依照《常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报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举债。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政府投资建设用款的正常需要,无正当理由不得超预算拨款、拖延拨款。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资金拨付,还应当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进度及项目业主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为依据。
禁止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五条 除国有投资公司外的其他政府投资所需财政资金支付,实行集中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专户的开立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业主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开立项目资金专户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凭批准文件并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对未经批准的,不得予以办理。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足额地缴入项目资金专户或者财政专户;对未按规定缴存自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缓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有关自筹资金的主要合同订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签署后,应当在10日内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实行限额设计;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项目业主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设计。
项目投资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评审中心,经评审后,方可进入项目建设招投标程序,具体标准由评审中心经县政府同意后下达。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根据情况核减或者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施工图预算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并依照下列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
(一) 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日内报备;
(二) 项目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报备。
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况核减或者不予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