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3〕48号
关于印发《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各科(室)、执法大队,有关企业:
现将《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9日
常山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
“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化我县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常山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山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安委〔2013〕4号)精神,结合全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要求,以更严密的组织方式、更有力的打击措施、更严格的监管手段、更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坚决关闭非法企业,依法严惩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矿山领域
(1)取得采矿(选矿)许可证的矿山、尾矿库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进行非法生产、非法排放的;
(2)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而进行非法建设的,或者基建期矿山边建设边开采的;
(3)取得探矿权的地质勘探巷探工程,未通过安全审查审批,而进行巷探的;
(4)通过转让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要是矿山开采主体发生变化后,没有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借用原来主体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5)未按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开采的;
(6)在矿区内违规排放尾矿、废渣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9)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10)通风、提升系统等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但未办理换证手续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3)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行为,以及未经试生产备案即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5)未报备案即进行危险化学品产品中试的,或者以中试名义实际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6)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未进行登记备案的;
(7)责令停产整改企业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经备案的;
(9)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三)烟花爆竹行业
(1)未经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2)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