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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1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职确职责分工,规范建设管理,加快推进我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投资,并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及山塘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及农村河道治理、小型灌区节水改造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中央、省补助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原则上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县级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质量与安全监管、资金使用监管、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及技术指导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政策处理、资金筹措等工作。
二、完善前期工作
(三)项目建设规划。按照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水利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县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水利项目建设规划,在充分征求乡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项目规划是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依据,对未列入项目规划的原则上不能列入县以上水利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四)项目计划申报。按照水利项目建设规划和上级要求,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县级水利部门下达的预申报项目计划文件及时上报项目承诺书。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核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统一上报,争取上级支持。对不按要求上报项目承诺书的,取消当年建设计划安排。
(五)工程勘测设计。为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凡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县级水利部门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并负责设计阶段评审和报批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面上项目勘测设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参与重点工程勘测设计有关工作。
三、规范建设管理
(六)规范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项目类别、特点组建符合要求的项目法人机构,明确项目法人和技术负责人及其工作职责。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统一组建专职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职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须经县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
(七)严格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实际,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办法。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行项目统一招标制,对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可统一组织项目招标,提高工作效率。工程招标要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并接受监督。
(八)落实工程监理制。凡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必须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对单个小型项目落实监理单位有困难的,可统一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多个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四、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