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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9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县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修订完善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规模和期限
由县财政负责筹集资金, 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其中县财政出资2000万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8000万元。建立常山县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期限3年。支持对象为符合应急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用于企业的经营周转。今后视运营状况逐步增加规模。
二、支持对象和资金用途
(一)注册地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上年(或当年)在我县税务机关实缴税金(不含代扣代缴)5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其中轴承企业按常政发[2012]29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企业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体系,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无重大经济诉讼及重大违反法律法规未决事项。
(三)企业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产品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在贷款金融机构内部信用评级BBB以上,且企业信用良好符合当地金融机构贷款条件,无违法违规现象,无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逾期归还的违约记录。
(四)企业已向县级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资产抵押或由有偿还能力的企业作担保,或提供企业出资人相应股权质押(一次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未解除的质押股权可周转使用),取得县级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负责监管企业还贷到位并确保新贷款能够贷回企业”书面承诺。
(五)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新贷资金到位后,立即用于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不因被银行压缩贷款及其他任何原因而影响按期归还借款。
(六)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仅用于常山县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临时还贷周转,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