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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3〕2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全县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衢政发〔2013〕2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的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次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政府成立常山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工作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广电总台、新闻中心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基层工商、税务管理机构协助核查,普查登记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委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工商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劳动工资方面的事项,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各乡(镇)、街道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人员选调、组织协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