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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5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申报、审定、拨付和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13〕30号)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规划决策到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全过程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和储备、前期工作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设计招标、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县面上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滚存使用。
第二章 项目前期经费的安排与使用
第四条 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包括:
(一)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列入年度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拟推出招商的企业投资重大项目;
(三)列入年度预深化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重大谋划项目;
(四)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但由县政府决定并以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形式确定推进前期工作的特定重大项目。
第五条 前期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议书编制费(包括预可行研究编制费);
(二)可行研究报告编制费;
(三)选址论证、规划设计方案编制费;
(四)环境影响评价费;
(五)初步设计编制费;
(六)咨询、评估、评审费;
(七)项目谋划及项目库建设费;
(八)经县发改局、财政局核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开支标准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前期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章 项目前期计划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六条 符合条件申报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的单位,在当年的4月底前申报;符合条件申报预深化重大谋划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的单位,在当年的8月底前申报。申报时必须填写《常山县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计划申报表》(附件1),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七条 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根据全县申报单位提出本年度项目前期经费、预深化重大谋划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的基础上,分别编制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分别下达;县财政局按项目前期工作推进进度和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拨付,严格监管、专款专用。对特别重大的前期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后安排。
第八条 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申报程序重新申报核定。
第四章 项目前期经费拨付和归还
第九条 前期经费拨付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