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政办发〔2013〕13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淘汰石灰立窑、
石灰钙加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常山县矿产资源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特制订我县淘汰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发展方式,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我县生态环境为目的,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淘汰落后和调整发展相结合,依法淘汰落后石灰立窑、石灰钙产能,积极引导企业二次创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淘汰工作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2013年12月底前;第二批为2014年12月底前;第三批为2015年6月底前。
(二)自2013年5月5日开始,严禁石煤烧制石灰非法行为,违禁一律依法处理: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二万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和强制关停,并不得享受任何关停奖励政策。同时,在开展淘汰工作期间发生死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关停,并不得享受任何关停奖励政策。
(三)所有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必须在2013年9月15日前向辉埠镇自行填报初步关停计划申请。辉埠镇在2013年9月底前列出全县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淘汰计划表并向社会公布。计划2013年淘汰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9月底前与辉埠镇签订协议书。未填报关停计划申请的企业自动归类为2013年底前淘汰并强制关停。
(四)计划2014年12月底、2015年6月底前淘汰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9月底前与辉埠镇签订协议书,同时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缴纳一定的专项资金,不同意签订拆除协议和不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自动归类为2013年底前淘汰。
(五)该专项资金缴纳标准为:2014年淘汰的企业石灰立窑每座缴纳15万元,石灰钙加工企业每条缴纳2万元;2015年6月底前淘汰的企业石灰立窑每座缴纳30万元,石灰钙加工企业每条缴纳4万元。该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按计划淘汰的企业奖励经费。专项资金由乡镇征收并专款专用。
(六)列入关停的企业到期必须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石灰石原料等措施,同时由银行停止贷款,以确保按计划顺利完成三年淘汰目标。
(七)从2014年1月1日起,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对石灰窑和石灰钙加工企业加强管理,依法足额征收税费。由财税、环保部门以吨石料或者吨产品足额征收税费。
(八)对符合《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提升常山县石灰行业的若干意见(试行)》(常政发〔2009〕31号)文件的钢窑,不列入本次淘汰范围,予以规范管理,但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缴纳30万元的专项资金。自愿关停的享受上述同等政策。不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自动归类为2013年底前淘汰,并不再审批钢窑。
(九)使用磨机或大型雷磨机的石灰钙加工企业暂不列入本次淘汰范围,但必须在2013年9月底前缴纳每条4万元的专项资金,不缴纳专项资金的企业自动归类为2013年底前淘汰,并不再审批此类石灰钙加工企业。
(十)财政部门在2013年8月底前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本次淘汰工作的启动资金。
三、淘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三)《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四)《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五)《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六)《常山县矿产资源整治实施方案》。
四、鼓励政策
(一)鼓励淘汰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
1.在2013年淘汰石灰立窑并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拆除一座石灰窑给予奖励30万元(县政府奖励10万元+企业交纳的专项基金奖励20万元)。每拆除一条石灰钙加工生产线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交纳的专项基金)。
2.2014年淘汰的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生产线按以上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2015年6月底前淘汰的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生产线按以上奖励标准的25%予以奖励。
3.辉埠镇负责关停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企业并责令企业所有生产设备拆除处置到位,由经信局、矿管办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奖励。
(二)鼓励企业转产
石灰立窑、石灰钙加工生产线淘汰后,原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转产为属于我县鼓励发展类项目的,转产后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竣工投产三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得部分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