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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办发〔2013〕13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推进化工、造纸行业
整治提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常山县化工、造纸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常政办发〔2013〕80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推进我县化工、造纸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淘汰落后、鼓励转型”原则,进一步加大对化工、造纸行业的淘汰和整治提升力度,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常山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照标准,严格整治
(一)《方案》中列入关停淘汰的化工、造纸企业,必须按时按要求拆除关停到位,并通过县整治领导小组验收。
(二)列入整治提升的化工、造纸企业,必须于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通过专家组评审。严格逐条对照“五十二条”验收标准,开展整改提升工作,按时高标准通过省、市、县三级验收,超期(2013年12月31日)或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关停。
二、鼓励淘汰落后产能(产品)
(一)《方案》中列入关停且手续齐全的生产线,其生产设备(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已闲置拆除的废旧设备及地下管线)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净值的10%予以补偿;《方案》中列入就地整治提升或搬迁入园的企业,主动要求淘汰或放弃搬迁入园主动要求淘汰且手续齐全的生产线,于今年8月31日前向县整治领导小组递交书面淘汰或关停承诺书,并于今年10月31日前拆除生产设备的,其生产设备(不包括铲车等可移动设备、已闲置拆除的废旧设备及地下管线)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净值的20%予以补偿。
(二)上述补偿款必须在企业(或生产线)生产设备全部拆除、现场腾空、结清化工污染补偿款,并经县整治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给予拨付。企业设备拆除腾空后,土地、厂房可以按评估价收购。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