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政发〔2013〕5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家庭农场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常山实际,现就推进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农业增效、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总目标,按照现代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和生态化的新农村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发展模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实现现代农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以“率先争优”为总目标,按照“规范提升一批、示范带动一批、引导发展一批”的工作要求,加快专业型、复合型、循环型、智慧型、休闲型家庭农场培育发展。至2015年底,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500家以上,培育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30家,培育精品家庭农场10家以上。2013年全县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50家以上,培育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10家以上,其中发展精品家庭农场3-5家。
三、基本原则
(一)示范引导原则。发挥政府扶持引导作用,推动家庭农场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指导家庭农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农场家庭规范有序发展。
(二)规模经营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利益联结模式,提高家庭农场规模化经营水平。
(三)生态高效原则。创新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鼓励发展种养结合、废弃物利用、清洁生产等生态循环农业新模式。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鼓励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化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指导通过申请、转让等途径获得商标使用权,开展品牌销售。
四、工作重点
(一)做好工商登记。坚持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家庭农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农业经营主体资格。工商部门要简化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手续,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二)分类指导创办。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农业规模经营的各类主体进行分类指导。一是规范提升一批。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创办家庭农场。二是示范带动一批。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评比,每年评选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10家以上,为家庭农场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三是引导发展一批。把家庭农场建设与农业“两区”建设、发展“一村一品”等相结合,重点培育一批产业龙头型家庭农场,提升农业发展水平。
(三)改造提升景观环境。被列为县示范性家庭农场特别是精品家庭农场的严格按照景区标准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范打造,使之成为我县现代休闲观光农业的一个亮点。
(四)培养经营人才。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全方位提升家庭农场人员素质,发展一批有文化、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场经营者。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返乡创办家庭农场,培养更多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农场经营人员。
(五)提升管理水平。指导家庭农场引入企业化生产管理模式,实行经济核算。制定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指导开展“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开展订单生产、订单销售,拓宽销售渠道。
(六)规范土地流转。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推进整村整组连片流转,拓展家庭农场发展空间。发挥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开展流转供求信息、合同指导、价格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土地依法、自愿、有偿地向家庭农场经营者流转。
五、扶持政策
(一)落实用地用电政策
1.家庭农场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视作设施农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前提下,相关单位按照“设施农用地占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标准审批,并做好批后监管工作,防止改变土地用途。
①用地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下的设施农用地由县政府委托乡镇(街道)审批,项目清单及《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按季度报送县政府、县农业局和县国土局备案。
②用地规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设施农用地经县设施农用地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后,由县国土局审批后报县政府备案,抄送县农业局和相关乡镇(街道)。
③必要的家庭农场科研用地优先安排,乡镇(街道)根据需要适当收取复垦保证金。
④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县国土局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文件执行。
2.电力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用电,家庭农场的种植、养殖、粮食烘干及农产品加工包装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创新金融保险支持
1.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对资信好的家庭农场确定授信额度,给予信用贷款,并简化贷款手续,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具体按《常山县家庭农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常信社〔2013〕12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