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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16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适当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支出,增强县级政府财力调控能力,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通过征收、收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各类纳入往来款核算的资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有偿出让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海域、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使用权、开发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出租、出售、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7.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资金。
8.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9.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的核定、下达、成本核定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征收,严禁自立名目、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各执收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的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认真编制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入预算并加以说明。
第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执收单位前两年非税收入实际收入结合计划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收入项目变化情况,参照各执收单位编制的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核定各执收单位计划年度的收入预算。
第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计划应在年初财政预算报告中说明,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由财政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各部门、单位应当挖掘收入潜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收入预算。若因政策性因素(如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等)不能完成年度收入预算的,须向县财政提出收入预算调整申请,县财政核实后按规定程序调整非税收入预算。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直接缴入金库的由征收单位直接缴入金库,应缴入财政专户的由征收单位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用于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收缴、结算、入库和资金划拨。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要及时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主要实行执收单位直接征收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