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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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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速度、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规范环评编制过程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山县境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所有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三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环评机构,必须在环评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常山县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  凡在常山县范围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必须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和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  

第五条  禁止借用、租用环评资质证书、环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评价范围在常山县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六条  环评机构必须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文件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环评文件必须重新编制。  

第七条  环评机构必须提高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时效,环评文件的编制时间(环境现状监测时间不计在内)原则上按下述要求执行:

环评报告书在三十天内完成,环评报告表在十天内完成(须进行项目考察的可延长五天);

须经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必须在专家评审后五天内修改完毕并提交给委托单位;

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提交书面环评文件给委托单位报批的同时,向常山县环境保护局提交电子版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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