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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机构管理,发挥环评机构在建设项目管理上的技术把关作用,提高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8]56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持有相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常驻常山县或在常山县境内独立开展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单位(下简称环评单位)。环评单位应将国家环保部颁发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环评编制人员环评上岗证等材料报我局备案后方可开展环评业务;环评编制工作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评上岗证。
第三条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环评文件质量、编制效能、群众满意度等三方面,总分值100分,详见《环评文件质量考核评分表》。
(一)环评文本质量:环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修订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等,对环评中的内容真实性严格把关,客观反映项目建设环境影响状况,不得为委托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故意扭曲事实,分值为80分。
(二)编制效能:环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编制效率。编制报告要在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时间原则上按下述要求执行:环评报告书在五十天内完成(包括公示和现状监测时间),环评报告表在十天内完成。
环评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委托后,环评单位经实地踏看并向许可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报备后,方能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时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确定项目环评的编制类别,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环评类别。考核重点为环评的编制周期,即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至环评报批稿受理的天数。为准确计算环评编制时间,环评单位在接到业主委托后3天内将合同或协议报许可科(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备案,退回修改(包括评审会后修改)的环评文件,要求一周内上报报批稿,需要补充监测的,应在监测完成一周内上报报批稿;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或未上报环评文件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采取相应措施。分值为10分。
(三)群众满意度:本着公开公平原则,由建设单位、当地镇政府(街道)共同参与评定工作。从环评单位服务角度,全方位形成监督。在保证真实、效能等情况下,进一步促进服务质量竞争,促使环评单位进一步提高编制报告的质量、降低收费及改善服务态度。在项目审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填写环评单位的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分“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为依据评分。分值为10分。